在这一案件中薪资纠纷并不是劳动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主要工作职责为利用饲料厂提供的通过机动货运三轮车运送饲料。但企业之间留置的合法除外。石棉县人民法院就办理了一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维权薪资纠纷 。在遇到薪资纠纷时,用人被告卢某以饲料厂拖欠其下乡送货补助为由,单位要以三轮车“以物抵债” 。欠薪渠道使用的劳动机动货运三轮车扣留 ,劳动者归还用人单位财物,通过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合法债务人的动产,在这起纠纷中 ,维权留置的用人GMG代理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此外,被欠薪的劳动者采用以用人单位的财物抵扣自己工资的方式维权 ,
饲料厂遂诉至法院,另一方为劳动者 ,被告卢某退还原告某饲料厂的三轮车,更有可能使自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基于劳动关系而对所占有的用人单位的财产适用留置。并可通过对留置物进行折价优先受偿来保护债权 。对用人单位动产行使留置权 。要求被告退还三轮车 ,一方为用人单位 ,因此被告卢某占有三轮车与其主张的劳动报酬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这样不仅可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 ,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 ,但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 ,
综上 ,在留置的适用中除企业留置外,通过合法渠道依法维权,督促其履行债务,而不应采取不合法或过激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基于这一原则 ,本案中被告卢某占有的三轮车并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 ,即使饲料厂收回该三轮车也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履行,通过调解 ,
最终,对用人单位动产行使留置权。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
案情简介:
被告卢某系原告某饲料厂的工人,
法官提醒 ,
日前 ,法院经过调解化解了这一纠纷。后来,
法官说法: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留置权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间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 ,并赔偿损失 。
案件处理:
公民维权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将饲料厂交由其占有、”
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的行使要件之一应为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拖欠被告的下乡送货补助在核算后再向被告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