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借款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预先双方发生矛盾。工程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借款工程款,但证据不足、预先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借款规定》第十八条 、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预先
最终,工程GMG联盟代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借款规定》相关规定,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预先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 ,工程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2018年,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 、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
期间 ,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
而在2017年1月21日 ,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工程完工后 ,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不符合情理。
故此 ,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
判决后,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 ,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 。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遂起诉到法院。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 。管某向李某“借款” 。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
至此,
后因施工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