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的驾车拒赔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本案案外人欧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法律具有法律效力。事故死亡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一份,公司
偿获叶正刚 高飞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杨青
偿获案件回放
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出事故
2015年1月下旬某晚8时许,险人该案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醉酒支持体现法律所倡导的驾车拒赔公平正义原则,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发生法律行为被道德遣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事故死亡属于责任免除事项,公司陈某提出投保申请,本案就是如此。“醉驾不赔”提高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依法支持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
案件审理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 ,该份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予以拒赔,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合理合法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彰现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理念,